最高可判無期徒刑+50萬元罰金,財務人員必知的增值稅發票虛開的法律風險
依《刑法》第205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量刑標準如下:
(1)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該基準量刑檔次的適用情形為:“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000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適用情形為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
B: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適用情形為: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A: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
B: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50萬元并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C: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稅務人員務必要警覺的增值稅發票虛開的形式和影響
為他人虛開的不同分型:
A型虛開
主體:專門的開票公司,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牟利的主要手段,平時不從事或者極少從事增值稅應稅業務
應納稅額影響:
開票方:開票方增加X元
受票方:受票方減少X元
總體:國家整體應納稅額不變
備注:由于開票方實際納稅額的增加遠遠小于X元,故而國家實際入庫稅款整體上必然減少
具體行為:明知他人必然或者可能將所取得的虛開的增值稅作為進項用于抵扣、或者根本不知道對方欲將所取得的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作什么,而仍然對受票方實施單向虛開
B型虛開
主體:正常經營增值稅應稅業務的公司,不以虛開增值稅為主要牟利方式,但是因為存在大量的無票收入等原因,導致進項常常遠遠多于銷項,且通常這種進項遠遠多于銷項的情況長期存在。
應納稅額影響:
開票方:開票方增加X元
受票方:受票方減少X元
總體:國家整體應納稅額不變
備注:這種虛開,無論是否虛開,對國家增值稅整體實際入庫稅款的影響都一樣
具體行為:明知他人必然或者可能將所取得的虛開的增值稅作為進項用于抵扣、或者根本不知道對方欲將所取得的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作什么,而仍然對受票方實施單向虛開
C型虛開
主體:通常是正常經營增值稅應稅業務的公司,但也不排除有時系專業開票公司(但是專業開票公司這類虛開極為罕見)
應納稅額影響:
開票方:開票方增加X元
受票方:受票方可能減少X元,但是大多數情況下受票方應納稅額不變
總體:國家整體納稅額不變或可能增加
備注:大多數情況下會導致國家增值稅稅款總體增加
具體行為:開票方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他人不會將所取得的虛開的增值稅作為進項用于抵扣,實際上沒有采取任何實質性措施防止受票方將其作為進項用于抵扣
D型虛開
主體:不限
應納稅額影響:
開票方+受票方+總體:開票方、受票方主管稅務機關的增值稅稅款均沒有變化
備注:等于沒有虛開
具體行為:同等金額的對開、環開,無論是否抵扣均不重要
E型虛開
主體:通常是正常經營增值稅應稅業務的公司,但也不排除有時系專業開票公司(但是專業開票公司這類虛開極為罕見)
應納稅額影響:
開票方:開票方應納稅額增加X元
受票方:受票方應納稅額不變
總體:國家整體增值稅稅款增加X元
備注:等同于給國家稅庫捐款
具體行為:開票方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他人不會將所取得的虛開增值稅發票作為進項用于抵扣,實際上采取了實質性有效措施防止受票方將其作為進項用于抵扣(比如監督受票方對其作進項稅轉出處理,或者監督其認證期內不予認證或過認證期才交付給對方)
法務人員務必要透徹的增值稅發票虛開的法理和依據
C型虛開的發票一旦開出,將讓受票方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征繳增值稅稅款處于可能減少的危險狀態,而開票方的增值稅稅款處于必然增加狀態。
國稅發〔2007〕18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
因開票有誤購買方拒收專用發票的,銷售方須在專用發票認證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購買方出具的寫明拒收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國稅發〔2007〕18號第一條第(四)項規定:
因開票有誤等原因尚未將專用發票交付購買方的,銷售方須在開具有誤專用發票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申請單,并在申請單上填寫具體原因以及相對應藍字專用發票的信息,同時提供由銷售方出具的寫明具體理由、錯誤具體項目以及正確內容的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通知單。銷售方憑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E型虛開的情況下,因誤開等原因受票方無法抵扣,開票方卻實際增加了銷項稅款的虛開行為,反而會導致國家實際征繳增值稅款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