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申請及程序
1. 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繼續、轉正的,企業應在下列規定的時限內提出申請:
(一)新辦企業申請資格認定,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當月開始三個月內或發生第一筆銷售收入的當月開始的三個月內;其他企業申請資格認定,應在連續12
個月內累計應稅銷售額達到規定條件的次月或達到其他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稅人條件”的次月;
(二)暫停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需申請資格繼續的,應在經整改后,滿足規定條件的當月。
(三)輔導期一般納稅人申請資格轉正的,應在納稅輔導期滿后申請。
(四)臨時一般納稅人申請轉正的,應在臨時一般納稅人有效期滿后二十日內,即認定之月起12月后二十日內;
2.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程序
企業到主管國稅機關填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用申請書》(簡稱《申請書》,附件一)二份。申請資格認定的同時附送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經營場地資料(房產證或租賃合同或其他業主出具的可使用場地證明);
3、分支機構申請認定時,應同時提供總機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批復書,以及總機構確認其為統一核算分支機構的證明材料;
4、進出口企業、鹽業批發企業、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小型水電經銷企業應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其從事相應業務的證明材料;
5、新辦企業提供與預測銷售相關的的證明資料,如合同、協議或銷售意向等;
企業必須提交上述證件資料的原件和經簽章的復印件各一份。